婚后财产归属的域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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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财产归属的域外立法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2日关键词:婚后财产归属河南-郑州张红圈598873776摘要任何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都是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的产物,都在很大程度上受特定国家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民间习俗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脱离经济社会大环境讨论婚姻法中的具体制度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婚后财产归属的域外立法作者:柏雪引言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即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对于婚姻财产制这样一种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

2、之间的法律制度,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平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而且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极大关注,在所难免。应当讲,任何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都是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的产物,都在很大程度上受特定国家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程度、民间习俗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脱离经济社会大环境讨论婚姻法中的具体制度无疑是不切实际的。而考察其他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中婚姻立法的不同情况,对我们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是有很大帮助的。从这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的反映来看,最受关注与争论最多的是婚后受赠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

3、一方的特有财产?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立法《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以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依其性质,仍构成个人自有财产:……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第1405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各自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各自占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期间各自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仍为各人的自有财产。”《意大利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下列物品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配偶一方在婚后取得的、在赠与文书或遗嘱中没有特别表明属于共同财产的赠与或遗产;……

4、”加拿大魁北克省《魁北克民法典》规定,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及源于此等财产的孳息和收益,为个人所有财产,但以遗嘱人或赠与人规定了此等物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为条件。《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年)第4节“配偶财产的分类”第7条规定:“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1)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家庭法典》第770条规定:“已婚者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期间通过赠与、继承、遗赠取得的所有财产;本条所规定的财产的租金、孳息和利润;

5、……”《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1987年)第3章第2节“共同财产的构成”中第9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但赠与人、遗嘱人或财产授予人明确声明为共同财产的除外。……”第4章第2节“配偶一方的特有财产”中第109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1)婚前财产;(2)婚后无偿取得的权利;……”第110条规定:“夫妻对其个人特有财产各自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可以公设契约方式将其专有财产的管理权授予他方,并在财产所在地财产登记处登记在册。”第111条规定:“成年配偶转让、抵押、设定负

6、担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个人特有财产,无需对方同意;配偶就个人特有财产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或应诉。”第113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物的,指明份额的,属受赠夫妻特有财产;未指明份额的,在不损害添加物的基础上适当平分。”《瑞典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部分中,在第198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第200条关于“证据”规定:“(1)夫妻一方主张某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时,必须提供证据;……”第225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规定:“(1)夫

7、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夫妻财产契约,或根据来自第三人分配所得的财物,或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结合其他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瑞典,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产的权属是否属于特定财产,其范围是比较受限制的,即因赠与、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须被赠与人、遗赠人或者被继承人指定为特有财产,才能成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否则,对于此类无偿取得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也有部分权利,也即瑞典实行比较特别的夫妻财产剩余共同制。《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1995年)在第3编“夫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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