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侵权法、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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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与侵权法、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辨析◇马胜泉--------------------------------------------------------------------------长久以来,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困扰民法学界的难题。讨论该问题往往以侵权行为法为模型。本文试图对比侵权法、合同法和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厘清其不同的认定规则和侧重点,以期对司法实务中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和确定赔偿范围提供一些帮助。一、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哲学视角,因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扩展至无穷。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旨在如何从这种无

2、限扩展的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定的环节,使该部分原因成为归责的对象,而其他原因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而不进入法律的视野。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两分法的思维程序,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涉及的只是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找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被作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若要使侵害人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具备事实上的因果

3、关系之外,还需具备法律上的原因(英美法习惯上称为近因)。那么,按照这种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主要有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和对于近因关系认定的规则(主要有直接结果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英美法系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成文规则,关于考察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法官创立了直接结果理论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直接结果规则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包含两层含义:侵权人只为其对损害结果有直接引发作用之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要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不论该结果对侵权人而言有否可预见性,该侵害行为均称为损害结果

4、发生之法律上的原因。可预见性规则认为,侵害人只应对其可预见的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负责。它把侵害人是否预见到损害结果作为标准来衡量侵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近因关系,从而把过失作为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确定近因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当一个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时他就有过失。在大陆法系,除了特殊侵权(如环境侵权等)无过失侵权外,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体系,除了损害这一既定事实,还有因果关系和过错两个要件。把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要件予以考虑,并且先考虑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个客观前提再考虑是否有过失。而在英美法系则完全相反。可预见性规则是将过失(即是否预见)作为确定因果关系(仅指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中的近因

5、关系)的前提,把过失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二、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上的因果关系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目的在于判断违约事件发生后守约方的损失是否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进而界定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受制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能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书部分所体现的,属于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标准,其作用在于确定违约损害赔

6、偿责任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违约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仅以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为要件,而无需较难地证明和判断过错主观心理状态。同时,合同法删去了有关过错归责的内容,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三、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目的是界定保险人是否应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际上,近因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并称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主要用于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含义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

7、的损失,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近因原则的特点,即侧重于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不考虑过错、违法性等因素。保险责任源于事故的发生,而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因素或条件共同促成。我国保险立法对近因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另一方面,由于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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