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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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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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王长松王兴华  〔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另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另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04年3月2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李某由刘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有权探望李某。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以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某某则以刘某某不让其探望李某为由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刘某某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坚持李某某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刘某某家中探望李某,而李某某则坚持每星期天带李某到其家中度过一天

2、。同时执行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李某都很好。于是执行人员到双方所在单位,给双方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到双方老人家中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后情与理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最后双发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每月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同意李某某每星期天下午将李某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刘某某家中,李某上初中后,由李某决定其住所。  〔分析〕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3、。这起案件虽然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疏导教育最终得以执结,但它却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执行类似的离婚案件时如何化解双方矛盾,促使探望权的顺利实现,以及如何处理好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之间的关系。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以下探望权。  一、关于探望权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与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在日本称为见面交流权,台湾地区称为见会面交往权,中国大陆婚姻法则称为探望权(或探视权)。  从其成因看,探望权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而产生,是父母监护权的延伸,但又与监护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由于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4、一方享有的对子女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从法律规定上看,探望权是一项权利,但从理论上分析,探望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因为探望权不仅仅是通过定期的探望来延伸其监护权,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所以,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为父母设置的义务。  二、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了解了探望权及其性质,我们就来看看在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探望权的行使问题。探望权主要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主要有三方,即权利人、子女以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我们可以拿

5、三角形来打个比方,上述三方主体就是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三种法律关系就是三角形的三条边。确定了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只要再固定好三角形的“三条边”,整个三角形就稳定了。所以要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使探望权得以顺利实现,就必须处理好上述三种法律关系。  (一)权利人与原配偶  探望权之所以执行难,纠纷不断,主要是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但实践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配偶往往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其它原因,拒绝、阻挠或者不予提供方便,妨碍探望权的执行。这样一来,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最终

6、将会使得探望权无法实现。因此,执行人员应首先做好权利人与其原配偶的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让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出,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扩大共识,减少分歧,促成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地点达成协议。  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等,又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见面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子

7、女领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按时送回,这种方式的时间较长,有利于父母与子女的长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双方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下子女,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适应能力也较弱,因此适用见面性探望较为适宜。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在是否决定探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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