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专利侵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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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专利案件代理词  专利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张民、被告广东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担任光明公司诉张民、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案的代理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和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光明公司诉张民和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下面我就本案谈九个方面的意见如下:一、本案第一、二被告均不是适格被告。法庭调查表明: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无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2、三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登记资料表明,张民既没有亲自去申请此项登记行为,也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去进行登记,所以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违反程序是错误的,是应当撤销的,其登记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张民不应对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庭调查清楚的表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

3、2011年8月26日购买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的商家——是广州天河区石牌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石牌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糸个体工商户,为待业青年蒋晴所有经营。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于2011年9月15日巳经倒闭停办,门店巳转让他人。蒋晴在申办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而使用了本案第一被告张民的身份证登记。因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索取购买发票,发票巳用完的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请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开了一张收据和一张发票,其收款、开票是蒋晴,同行业之间临时借用一张发票司空见惯。事实上张民没有参与金城电脑耗材经

4、营部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实际持有、管理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蒋晴,而不应是被借用了身份证的张民和张民所在的广东金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本案第一、二被告没有专利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的许可,不得实施专利,并且对实施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

5、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类型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违法性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经营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使销售了侵权产品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蒋晴的行为是一种不明知、不应知的销售行为。蒋晴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主动购买要求,为原告在广州一泓

6、电脑科技公司炒货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手写板的行为并不违法 。君好羲之笔免驱手写板来源于 广州一泓电脑科技公司经营的深圳千彩计算机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论这种产品是否为专利侵权产品,本案被告一、二均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原告认定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为专利侵权产品没有法律依据。1、金城电脑耗材经营部2011年8月26日卖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的两个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生产的,该产品商标巳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禁止条件,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

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内的先权利或合法利益。本代理人认为既然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取得了国家商标局依法批准注册,该产品应当是合法产品而不是原告所诉的侵害光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否则国家商标局不可能依法批准该产品的注册商标!    2、刚才法庭调查中,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表明君好羲之笔(免驱版)电脑手写笔,糸深圳市千彩计算机糸统有限公司委托他人或自行研发生产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3、本案所涉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侵权产品未经法定机构认定。《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

8、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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