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 1

民非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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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民政厅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二款:“有规范的名称”、第八条第五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

2、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二、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二)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三、申请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详见示范文本1;(二)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简介,详见示范文本14;(三)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详见示范文本15。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

3、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注:名称应为四川+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核名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注:申请人凭《核名通知书》到银行开具验资账户和到业务主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

4、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核名通知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028)86956822(二)网上办事大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四川省民政厅:http://www.scmz.gov.cn(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四川省民政厅:(028)84423051十、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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