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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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与完善王晓波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调研科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它的正确运用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化的体现,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但许多方面仍有待加强。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再做更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仍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刑罚结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王晓波,湖北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肖之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调研科负责人。一、我国刑罚概述(一)我国刑罚的概

2、念关于刑罚的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两个观点:一是“剥夺说”:刑罚,是国家制定并且以W家名义适用、执行的对犯罪人实行剥夺性惩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二是“报应说”:刑罚乃用以公正地报应犯罪,衡平犯罪恶害的法律手段。然而,刑罚不是简单地惩罚罪犯,它还包括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等多个方面。所以,笔者对我国刑罚作如下定义:刑罚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改造和教育,并且对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犯罪预防,从而维护整个社会正当利益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二)我国刑罚的特征1.强制性。刑罚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监

3、狱等一系列国家机关做保证,通过各种手段强制犯罪分子伏法。它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超越刑罚的特权,只要你触犯了刑法,就必然会受到刑罚的制裁。1.多样性。罪犯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决定了刑罚必须異备多样性。对不同的犯罪分子,只有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一个犯罪分子进行正确的量刑、行刑,才能从根本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2.可量化性。在所有的刑罚种类中,除了死刑这个极为特殊的刑种,其它的刑罚都具有可量化性,即刑罚的裁量和执行都具有相应的幅度,这样不但有利于对每一个犯罪分子进行恰当的惩罚,也有利于每一个犯

4、罪分子沿着既定的刑罚标准进行改造。(三)我国刑罚的功能[1]惩罚犯罪。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治犯罪。所以,理所当然,刑罚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惩罚犯罪。[2]保护法益。刑罚也不是一个冰冷、无情的法律制度,它真正存在的FI的旨在保护每一个无辜的人甚至是每一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3]预防犯罪。一个完善的刑罚体系不仅仅括如何惩治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过,教育其改过自新,避免再次重蹈覆辙,更重要的是要预防他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二、我国刑罚结构的基本原则(一)刑罚平等原则对于罪责相

5、同的犯罪分子,无论男女、种族、阶级、党派、宗教,都予以相同的刑罚裁量,做到刑罚面前人人平等,不能遇弱则强,对属于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或地痞流饭,给予重刑,也不能遇强则弱,对属于权贵阶级的犯罪分子,予以轻判。(二)刑罚人道原则虽然有些犯罪分子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给社会、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但他们也享有作为人最基木的权利和尊严,在对其惩治时,我们应当禁止使用各种不人道的刑罚手段,而应当对犯罪分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在感化中反思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最后从精神上得到真正的救赎。(三)刑罚再社会化原则刑罚

6、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治每一个罪犯,而是让每一个罪犯经过改造、教育之后重新融入社会。所以,刑罚不能与社会生活相脱节,否则,即便改造好的罪犯由于适应不Y变化的社会,还会重新走上违法犯罪这条不归路。(四)刑罚经济原则惩罚犯罪,要考虑成本问题,凡是用非监禁刑就能起到效果的就绝不动用监禁刑,量刑中优先考虑适用罚金刑、缓刑等非监禁刑。总之一句话,就是要实现在刑罚权的运用上,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起到较好的社会管理效果。三、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一)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仍然过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差距过大2011年2月25

7、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进一步废除了13个适用死刑的罪名,然而适用死刑的罪名总数仍占到所有罪名的12%(55/452),数量仍然过多。同样是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反差过于悬殊,如此的结构设计,不仅不能体现出刑罚的严肃性,也违背了罪行均衡原则。管制制度形同虚设,成了部分罪犯逃避刑罚的避风港管制制度是我国建国前由于战争无法对罪犯实施监管而不得已采取的刑罚手段,而建国初期沿用它,也只是基于控制历史反革命分子之需要。现在,这些特殊的历史条件均不复存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

8、的变革,管制制度早已名存实亡。(三)资格刑种类单一,内容善待补充我国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单一刑种,无法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犯罪类型,并且剥夺政治权利只适用于自然人,对单位犯罪则朿手无策。(四)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过窄,惩罚力度过低,罚金刑执行难A前,我国的罚金刑没有涵盖到所有与金钱有关的犯罪,比如资敌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等。在经济型犯罪中,罚金刑的处罚力度过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隐匿、转移各自的财产,使得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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