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财政体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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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与财政体制调整摘要:进一步完善税制,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应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在目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收入分配关系不变”原则加上试点行业只是缴纳营业税企业中的一小部分,其影响暂时还比较小。但是,一旦按照现有路径全国推开,影响就会扩大到全国范围,涉及所有行业,地税部门的征缴范围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成都将变成改革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营改增看似仅涉两个税种,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实际上却牵动了整个财税体制。从体制的角度观察,“营改增”

2、是一个事关财税体制全局的重大改革。营业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逐渐被增值税取代,现行的分税制可能在归属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做出调整,增值税分享体制被打破,势必对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格局提出新的改革要求,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关系和财力事权分配关系都将面临重构。对于“营改增”后财政体制的调整,目前的试点还没有涉及,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关于财政体制调整的论题还只是在研究阶段。地方财力受“营改增”的影响不可避免,最为关键的问题自然就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地方对这一改革的积极性

3、以及改革的成败。对此,国内众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方面,有观点认为应由中央和地方协商重新确立一个增值税分享的比例,中央分享的比例应适度降低,应提高地方在增值税收入分享中的比例,适用于所有国内增值税,并重点把握比例调整的尺度。有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董其文(2010)通过简单测算,认为如果把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现行的75∶25调整为69∶31,则可以保持目前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张悦、蒋云贇(2010)研究得出,即便

4、提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至46.8%后,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基本维持现有的财力水平,但仍有约三分之一的省级行政区的收入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较大差异。胡怡建(2011)则提出应根据历年营业税与增值税增长差率来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按此计算地方分享比例应不低于50%,而中央分享比例应不高于50%。在增值税税收返还的核定依据方面,施文泼、贾康(2010)提出扩围后增值税分成的依据不再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税数额,而是要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

5、刘明慧(2010)也认为税收返还不能仅仅依据税收地这个单一标准,还应考虑增值税负担在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实际承受情况,故应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额,同时提高落后地区的份额,使生产地和消费地都享有一定的税收收益权。二、“营改增”与税制改革有学者认为,如果近两年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可考虑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保持不变,或在调整的同时,对其他共享税种同时进行调整,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扩大地方的分享比例,或者把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税,同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也可以统筹考虑各个税种,重新划分中央

6、与地方的财权,重新设定中央税与地方税。如果税制改革在近两年有较大进展,可以考虑实行营改增的同时对其他税种一并改革,据此再考虑财权划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都有改革的空间和增收的潜力。如此进一步完善税制,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才有扎实的基础。三、加强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对于增值税扩围后地方财力缩减的问题,业界一致认为应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陈少晖(2011)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政数据为基础,应用相关分析,指出增值税的扩围改革重构了中

7、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失可以以转移支付制度加以弥补。具体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下的转移支付应逐步取消税收返还,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根据各地标准收支的差别,设计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同时,加大对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监管,以此来促进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四、加强地方主体税种建设有学者认为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也有学者提出应改革资源税、房产税,开征环境

8、税,来夯实地方财政主体税种税基。还有学者通过构建地方财力缺口测算模型研究发现,开征财产税不仅不会对地方财力造成难以承受的缺口,而且能为地方政府创立带来持续、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应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或者适时开征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新的税种,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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