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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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盐酸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公司销售产品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本制度只针对盐酸的销售管理。第三条盐酸销售安全工作由盐酸销售业务员负责,科长监督管理。第四条客户必须与公司签订盐酸购销合同,且客户具有使用、或经营盐酸的资格,资质必须合法、齐全、有效。第五条禁止给资质不全的公司或个人销售和使用盐酸。第六条客户购买公司盐酸,必须在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在神木县公安

2、局禁毒大队办理运输备案证明。第七条凡来公司拉运盐酸的危货运输公司必须具备运输盐酸的资格,公司资质和运输证件合法、齐全、有效。第八条业务员必须严格按照客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上的数量和期限进行盐酸销售,其不得超过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量和期限(两份备案证明数量不同以小的为准)。第九条业务员必须在盐酸销售业务发生当日将盐酸购买客户情况、销售数量、日期、主要流向、购买证编号、运输备案证明编号等登记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第十条公司必须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神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汇报上年度盐酸销售情况,并定期进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3、台账备案。第十一条盐酸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当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本制度至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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