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街营业用房竞价转让

太平街营业用房竞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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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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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街营业用房竞价转让标的说明及竞价须知标的说明:一、转让方:安徽省蚌埠市军粮供应站二、标的基本情况:1、太平街3区2栋1-2#(杨大姐塑料百货)房屋位于南山路太平街340号,证载建筑面积约33.52㎡,规划用途商业,钢混结构(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自第010877号)。证载土地面积约4.8㎡,土地用途商业,终止日起2048年4月29日(权证字号:蚌国用出让第2011080号)。该房现出租给杨女士使用,租期到2018年1月1日,月租金1600元,按月支付,租赁押金2000元。转让底价(起始价):70万元2、太平街3#区2栋1-3#营业房(蚌埠军粮特供)房屋位于南山路太平街342号,证载

2、建筑面积约33.52㎡,规划用途商业,钢混结构(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蚌自第010878号)。证载土地面积约4.8㎡,土地用途商业,终止日起2048年4月29日(权证字号:蚌国用出让第2011079号)。军粮供应站自用,无租赁关系。转让底价(起始价):70万元受让条件:受让人须自成交公示期止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成交款项。竞价须知一、资格审核方式本次竞价采用资格现场审核的方式。竞价现场须提交的资料:法人: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受

3、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5、签章本标的说明书。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本标的说明书二、竞价保证金:10万元(每个标的交10万)。竞价保证金应从竞买人账户通过转账、电汇的方式转入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缴存,不得代缴。(收款单位: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账号:1280601021000080979002913)。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后可冲抵成交价款。未成交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示期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原转入账户。三、本标的说明书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均是以现有权属证书确定的,供竞买人参考。房产转让成交后,受

4、让人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可能会进行重新测量。如进行重新测绘,则所发生的测绘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用途和性质等与现有权属证书不符,则以房地产权管理部门测量核定的面积、用途为准。房产转让的成交价与房屋过户面积、土地过户面积、用途和性质不挂钩,不多退,不少补。四、受让人交清成交款项后,转让方即协助受让人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因产权过户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按税务和房屋、土地产权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五、房屋的转让方已经对各承租人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标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尊重并继承上述租赁合同。受让

5、人自交清成交款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租金收益。六、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须参与竞买方可实现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不参与竞买,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时,优先购买权的体现方式为:优先购买权人可以报出与当前最高报价相同的价格,并成为当前的最新报价。七、受让人确定方式4资格审核后,如只有1家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人,则在不改变要约邀请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以起始价为成交价格,将标的房屋转让给该意向受让人,直接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该意向受让人不得反悔。如该意向受让人反悔,则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审核,则在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

6、人中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竞价时的最高出价人成为受让人。八、成交款缴付方式1、竞价成交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成交公示期止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将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以受让人资金到达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为准)(收款单位: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账号:1280601021000080779)。转让方、中介方均不为受让人开具房产转让发票。九、房屋交付标的2自受让人缴清成交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自用房屋交付给受让人。其余标的受让人缴清成交款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人与承租人换签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押金转付至受让人账户,租赁合

7、同到期后,房屋的装修装饰由承租人自行处理。房屋交付之前的相关欠费,如水费、电费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十、责任和违约处理1、如因受让人责任造成本次房产转让成交后无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不愿签订成交确认书、不愿支付成交价款、不愿接收房产等情形),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交易双方应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其余部分不予退回,用于对转让方的补偿,标的房产仍归属转让方所有。标的房产再行转让的,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原转让价款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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