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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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十条四、受理机构甘肃检验检疫局或甘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甘肃检验检疫局或甘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局。六、数量限制无限制七、申请条件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1)厂址应当避开

2、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4.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

3、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八、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1、出口新鲜水果(含冷

4、冻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和延续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3纸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2纸质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原件2纸质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必要管理制度复印件2纸质5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复印件2纸质6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复印件2纸质(二)申请材

5、料提交申请人可到甘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或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局窗口提交材料。十、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现场接收:甘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或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局。(二)办公时间可在甘肃检验检疫局或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办公时间。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录Ⅰ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收费依据和办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一)相应产品的注册登记证书。(二)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十五、结果送达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送达给申请人。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6、,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二)

7、、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十七、咨询电话动植检处:0931-4867285天水局:0938-2720220     酒泉局:0937-2665090平凉局:0933-8613767     金昌局:0935-7130955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12365转2十九、办公地

8、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506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387号);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水市麦积区开发区伯阳路42号);酒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11号);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285号)金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72号)二十、公开查询申请人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通过申请接受单位(部门)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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