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

ID:9363218

大小:3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4-29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_第1页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_第2页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_第3页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_第4页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罪行”作者:聂元梓    文章发于:本站原创    点击数:3729    更新时间:2007-10-30     热     ★★★【字体:小大】http://www.wyzxsx.com实事求是地看聂元梓的所谓“罪行”[编者按]下面是节选自《聂元梓刑事申诉状》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文革”结束以后在提倡法制时期并没有真正地坚持法治精神,重新确立“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之后,并没有真正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给一些人平反了过去的冤假错案之后,又荒唐地制造出了新的冤假错案。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将这个案情披露出来,供一切严肃认真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研究思考,从中总

2、结出经验教训来,为今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政体改革提供建议。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工作部门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历史上和当下的一切冤假错案甄别平反,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的实际贡献。    申诉人:聂元梓(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女1921年2月27曰生,河南省滑县人。1937年7月参加革命,1938年入党。从事毛泽东主席等人的机要情报工作,及前方地方党委工作等,曾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解放初被评为行政12级,后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校党委委员。   文化大革命中,任北京大学校文革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九

3、届中央侯补委员。   1968年8月19日,军宣队、工宣队进校,当日交权解散校文革,停止一切活动。因江青在1968年3月27日宣布杨(成武)、余(立金)、付(崇碧)为反革命集团的十万人大会上讲:“……聂元梓谁的话都不听,叫她反右,她反左,破坏毛主席的伟大战略布署。”随即,我被隔离审查、批斗、劳改失去人身自由8年多。   “文革”结束,又因“文革”初期犯有错误,1978年4月1日关押在校,19曰被逮捕入狱。于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判,据法院中刑字第143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称:《在“文革”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

4、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判刑17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在服刑后期,1986年10月16日被假释直到期满。   《判决书》称:“在庭审中,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是属实的。刑满恢复人生自由后,公安局派出所还跟踪到2000年。经申诉人认真学习了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在“文革”初我有过错,但是,我没有犯罪。《判决书》认定上述罪刑,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是完全错误的。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3条、204条和《司法解释》第274条、276条的规定,提出刑事

5、申诉。   (一)、众所周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发动,亲自领导的。依照1966年中共中央的《五•一六通知》、八届十一中全会《十六条》的决定和“最高指示”,发动起来的。我们七人响应党中央关于“反修、防修”号召的大字报,是针对校内的问题,是贴在校内的。毛泽东主席指示公开发表后,事态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在全国范围内的群众运动轰轰烈烈的展开了。因此,“文化大革命形成的这种灾难,首先是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决定及领导的错误,申诉人只是执行的错误。文化大革命若论罪行,就犯罪学言之,首犯是毛泽东主席,主犯是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但是法庭不追究首犯、主犯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申诉人执行错误的刑事责任

6、,是不客观、不公正的,是违反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二)、《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是没有事实证据的,既不符合实际又不符合历史。   众所周知“文革”初期,林彪是副统帅,是党章规定的接班人;江青是中央文革第一副组长,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旗手;他(她)们都是无产阶级司令部的领导成员。那时,谁反对林彪、江青谁就是反革命,这是人所共知的不争的事实。   在“九•一三”事件和党的十次代表大会(1973年)前,根本不存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且“文革”初,1968年我已被他(她)们隔离审查,失去了人

7、身自由,我怎么能去积极追随两个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呢? 《特别法庭判决书》不顾事实,硬把申诉人和他(她)们捆绑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是违法的。   (三)《判决书》认定:“1966年11月15日江青等人密秘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到上海后,聂元梓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等。但是,1981年125曰最高法院以特法字第一号的《特别法庭判决书》对此没有认定,故北京中级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