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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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审核人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经办人是单位的出纳人员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零余额

2、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零余额账

3、户用款额度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经办人、审核人等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  ⑴、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其中工资支出指由财政直接供给经费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

4、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管理费用等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服务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需要支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填写或通过X络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向财政国库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送银行,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办理清算。  ⑵

5、、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算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在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其中现金支付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X络详细填写《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到指定银行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  

6、6、单位对于重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等行为。  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业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工程进度、质量。  3、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7、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4、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X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5、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6、往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代理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7、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财政

8、、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零余额账户调节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余额与财政调节相符,授权支付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控制  1、单位应当加强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财政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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