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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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承办人:杨芊校对:伍伟-22-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

2、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

3、工负责下列工作: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22-负责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

4、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第二章 配备使用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

5、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第十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6、。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22-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

7、禁擅自借用士官。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第三章 选取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

8、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22-第十六条 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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