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教学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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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教学法研究以部门法为视角的法理学教学法研究  黑格尔说过,真理是具体的,抽象的法理绝非空中楼阁,而是从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案件概括而来。法理的抽象性和部门法的实践理性并不矛盾,而且法理的价值也正在于其对部门法尤其是对司法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应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特别是司法、实践的互动。现在的法理学教学还沿袭着上世纪90年代初法理学教学方法,授课内容和方式既不能满足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学理需求,也未能形成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与部门法相脱离的现象,不利于学生对法理学的

2、学习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法理学教学与研究生实践能力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本文由.L.收集整理特之处,法理学的理论性、抽象性更强,这就决定了法理学教学方式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差异。法理的博大精深,涵盖了法学基本理论、运行、方法、体系等诸多研究领域,系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古往今来,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得益于其对法理的独到见解,往往一个法学流派的产生也依赖于其对法学基本概念、范式、理论的重新解读豍。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学教育的基础

3、课程。法律的内在精神对于法科学生踏入社会选择法律职业后,仍能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续指引的作用。目前,就我国现阶段法理学教学而言,法理学教学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教学方法落后,课堂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习的兴趣。依笔者对法理学研究生及授课老师的调研数据来看,法理学的实际教学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一)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落后  目前的法理学教学主要还是教师单方讲授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教学目的。只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就导致学习形成了听课→记笔记→整理笔记&rar

4、r;背书本和笔记→考试过关的应试型学习模式,缺乏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和良性互动。  (二)教学内容抽象难懂,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法理学的抽象性是其能够成为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的本性使然。没有与部门法的结合加上教学方法的单调,法理学的抽象性体现在整个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就会感觉到法理学抽象难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觉得太过抽象,对法理学学习提不起兴趣,这必然会影响其对法理学的理解,就会感觉法理学越来越抽象。  (三)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5、,是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老师是课堂的中心,课堂教学侧重概念和原理的讲授,学生对老师存在依赖心理,较少主动提出问题,甚至害怕回答问题,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都无法得到必要的训练。传统教学理念单纯强调传授知识而忽视学生参与,往往导致高分低能。  二、法理学教学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不能与部门法相脱节  (一)法理学必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  法理学教学须以法治实践为基础,不能与部门法相脱节是法理学的实践性要求。部门法学、部门法知识贯穿于理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学习,在法理学

6、教学中对于部门法知识的恰当引入,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内容。单纯的理论教学对学生而言,不一定能够完全领会贯通,这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例如,通过对三大诉讼法制度中的诉讼流程可以使学生更清晰地看到法的运行制度,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观察,我们可以体会出法律程序的意义,从而使我们可以看到动态过程中正义的产生。三大诉讼中的主体制度、基本原则和程序运作中无不包含着法理的思想,如回避制度则孕含着任何人都不准做自己的法官。以及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力的支撑了法理中的效率原则。这样通过引入具体案例的审判流程(如

7、药家鑫案、许霆案)来对法理教学增添更实质的东西,从而使学生更直观的学习领会法理学知识。可以说,通过法理学的实践性教学,一方面引入部门法内容深化了学生对法理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激发学生自学部门法知识的热情。  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理性,仅有法理学理论知识的支撑是不够的。而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推动司法活动有序平稳进行的动力来自于各部门法,司法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地解决法律生活中的实践问题的。正如美国大法官布伦南所说:宪法的天才人物不是依靠一个静止的和已失去的世界中宪法可能具有的任何静态的含义,而是依靠

8、使那些伟大的原则适应于解决现代问题的需要。豎  (二)法律理论需要同部门法结合  法理的抽象性和部门法的实践理性并不矛盾,应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特别是司法、实践的互动。法理学对法的原理的揭示,是建立在对部门法的性质的正确理解之上的。所谓法的价值,是各个部门法价值的理论概括,它必然与部门法的价值精神相交织。更为重要的是,各个部门法之间既有其法理念上的共性,更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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