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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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明   总经理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航海路东南段500号电     话:0571-85452786邮政编码:310004反请求被申请人:CableportHoldingsLimited法定代表人:郑榕彬   董事长地     址: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 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通信地址:香港九龙幺地道67号半岛中心12楼1202室电 

2、  话:852—25584121仲裁反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为本案仲裁申请和反请求申请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费用(截止2004年4月22日,反请求申请人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12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以反请求申请人和杭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并维护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合资公司委派董事及董事长的权利;2、确认并维护反请求被申请人对合资公司财务资料查阅及审计的权利;3、由反请求申请人和杭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所

3、有仲裁费用、证据保全费及50万元的律师费。2004年3月25日,反请求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V20040044号杭州华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争议案仲裁通知。 2004年3月25日,反请求申请人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签定(2004)韵律民仲字第37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接受反请求申请人委托,指派吴清旺律师为仲裁代理人;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3、律师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4、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查档、复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取证费由反请求申请人另行承担。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反请求被申

4、请人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合同和事实根据,纯属滥用仲裁权利,造成反请求申请人经济损失。为此,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反请求申请人现特提出上述反请求申请。                                        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申请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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