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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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研究.L.编辑。[摘要]域外送达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必经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域外送达的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关系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影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且域外送达具很强的国际性,不但涉及国际法领域还与多国国内法程序有所联系,但实践中,域外送达的操作程序复杂、繁琐,效率低下,是各国即关注又头痛的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生产迅猛发展,与世界各国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的同时,涉外案件亦呈上升趋势,中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域外送达工作同样存在效率低下,成功率偏低的问题,不仅导致许多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严重拖延和滞后,而且浪费不少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

2、对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方式进行探讨,本文中,笔者以围绕域外送达制度为主题,从域外送达制度重要性能及其效率低下,程序繁琐弊端着笔,揭示了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所处的地位即重要又困难重重,是我国审判工作急待解决的课题,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重点介绍了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的现状;第二章揭示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评柝;第三章提出了完善中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期对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域外送达、中国域外送达制度、中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完善[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如果司法文书不能及时、合法有效地送达给当事人,是不可以逾越这一程序而进行其他

3、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地位尤其特殊,随着跨国民商经济往来的愈加频繁,由此而产生的民商事方面的纠纷也大量增长,有些纠纷会通过诉讼来解决,这就产生了大量文书的域外送达的需要。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常常被人们认为是冗长、昂贵、复杂,问题多多的程序,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跨国诉讼至少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当事人不但要遵守本国的送达规则,甚至还要受被告所在国送达规则的限制,否则,该国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将得不到被告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但各国关于送达的国内法规则的规定不统一,这就给当事人的送达工作制造了不少的障碍。当事人往往要依上述规定送达,才有可能被被

4、送达国视为是“合法的送达”,才不至于判决需要在该被送达国承认和执行时被拒绝。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案件呈上升趋势,与日益增长的涉外案件相比,中国的域外送达同样也存在着效率低下,成功率偏低,政府行为干预过多等问题,不仅导致许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严重拖延和滞后,而且浪费不少的司法资源,如何提高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效率,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首要关注的问题。加强对涉外文书送达方面的研究和学习日益显得必要,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审理涉外案件的实践有所裨益。第一章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目前,中国调整国外送达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法渊源

5、上,一是我国1991年批准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一是同四十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在国内法渊源上,则主要是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有关文件。根据司法文书的受送达人的主体不同,中国将域外送达又区分为中国向国外的当事人送达和外国对中国的当事人送达。要理解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一、涉外送达与域外送达在我国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涉外性主要是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具外国国籍、争议的标的物是否在国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损害发生地等是否在国外等因素决定,因此,我国的涉外民

6、商事案件的文书的送达都属“涉外送达”,通常情况下,受送达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其送达;如果受送达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那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向“域外送达”;二、当该外国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法院在向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不必向域外送达,具体情况如下:(一)受送达人委托中国境内的人代收司法文书[1]1、诉讼代理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的律师,或是不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外国律师及其他经受送达人委托的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这些人可代收法律文书;2、分支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7、定,住所在国外的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分支机构的,且该分支机构有明确的授权的,有权接收文书;3、业务代办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某一业务时同时授权代收司法文书,那么该业务代办人在受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可以接收司法文书,对超过委托事项范围外的司法文书,除非有受送达人的明确授权,否则该业务代办人是不能代收司法文书的;对于上述这三类人代收司法文书的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是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则还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事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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