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是无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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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人是无形主体[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X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哲学体系  一法人存在形式的

2、疑问  法人的存在形式是什么?  法人通常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关于社团法人,人们一直认为其存在形式是团体,即自然人的集合,没有分歧。关于财团法人,其存在形式究竟是财产,还是财产的支配者,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似乎也一直没有交代清楚。这种情况给人的印象是:现有的法人理论可以顺利地解释社团法人,仅仅在解释财团法人时尚有不足。然而,这种印象和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法人是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或者说非自然人私法主体。法律上的主体概念为罗马法所提出,法律上的非自然人主体的概念也始自罗马法。罗马法最早确认的非自然人主体是国家

3、。国家最初是公法主体,后来也可以发生民事关系,譬如,将在战争中掠夺来的奴隶卖给私人;将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库,并向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样,国家又成为最早确认的非自然人私法主体。但国家不是以国家,而是以国库的名义参与民事关系,由此也发生了问题。  国家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国家拥有财产。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国家通过国家财产和私人发生民事关系,国家本身不是财产。  国家如以国库名义和私人发生民事关系,国库就成为国家的民事身份,也就是国家,其实是指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和国家财产是不同的概念。据此,国库不

4、是财产,而是财产的支配者。然而,在罗马法中,国库又被理解为国家的财产。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在其名著《罗马法教科书》中,这样介绍罗马时代的国库:“国库(fiscus)起初是皇帝的财产,就象金库(aerarium)是罗马共同体的财产一样。随着帝国时代的进步,国库吸收了金库,但同时,它同君主的人身相分离,并被视为一笔财产和一个独立的实体。国库被赋予许多特权。”从中可知,1、国库是财产。2、国库是独立的实体。3、国库享有权利。这说明,国库作为国家的民事身份,即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作为国家财产,也可以成为民

5、事主体。可以说,从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出现起,这一主体的存在形式究竟是财产的支配者,还是财产,就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从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出现起,理论上就允许财产成为民事主体。  罗马法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通常分为社团和财团,即所谓“人的集合体”和“物的集合体”。罗马法中的“物”即指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无体物指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这是由于古罗马法学家尚不能严格区分所有权和所有物。从字义上解释,“物的集合体”应为财产,但学者们的理解不限于财产。  罗马的财团包括寺院、基金会和未继承的遗产。罗马的寺院享有人格,但究

6、竟是寺院的财产享有人格,还是寺院财产的管理机构享有人格,法无明文,各家的观点也不一致。  罗马的基金会指慈善团体。《罗马法教科书》这样介绍基金会:“它不表现为权利主体,而只是一笔财产的使用所追随的目标,国家行使对它的保护,以保证该财产不脱离为它确定的目标。人所固有的人格化本能致使人们把这一目标视为权利主体,比如说财产的主人是医院,是养育院,等等。但是,如果说在语言上是这样讲的话,现实发生的情况则不同。事实上,目标不是一个人,也不是有意愿的活人的集合体。”引文注意区分财产和“财产的使用所追随的目标”。从引文可知,基金会不是一笔财产

7、,而是“一笔财产的使用所追随的目标”;而所谓“财产的使用所追随的目标”,指“财产的主人”,即医院、养育院等。财产和财产的主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基金会又“不是有意愿的活人的集合体”,即“人的集合体”。《罗马法教科书》继续介绍基金会:“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孤儿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由此得名为‘慈善团体(piaecausae)’。”按《罗马法教科书》的观点,养育院、医院、孤儿院,都是财产的主人。但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只能是财产,不能是财产的主人。把遗赠和养育院、医院等统称为“慈善团体”,即基金会,那么,基金会究竟是财产的

8、支配者,还是财产,就不清楚了。  罗马法所谓的“未继承的遗产”,派生于罗马法的“接受继承”制度。根据该制度,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有接受或拒绝继承的权利,称任意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到任意继承人接受继承,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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