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反腐的价值理念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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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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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司法反腐的价值理念与实现路径*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反腐是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和刑事处置。作为国家治理腐败的基本方式,司法反腐与执政党的党内反腐、政府的行政反腐紧密衔接,共同履行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职能,推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反腐司法虽属刑事司法的范畴,但有着独立于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价值功能和实现路径。  一、司法反腐的价值理念  确立司法反腐的价值理念必须突破刑事诉讼的

2、思维模式束缚。刑事诉讼思维模式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以罪与非罪为判断标准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评价和判断下,可能将腐败犯罪与腐败违纪割裂开来,使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进入司法保护范畴,使一般甚至违法的腐败行为受到国家宽容,导致司法难以全面体现腐败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党纪与国法治理腐败的关联性。  司法反腐的价值理念是由党和国家反腐败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这就充分说明,反腐败斗争的价值取向,不能以腐败行

3、为是否构成犯罪来衡量,而应以是否有利于建没廉洁政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为基点。只有坚持抓早抓小,有病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才能不养痈遗患;只有严格纪律法律约束,使纪律法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才能让每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只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坚决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因而司法反腐应确立以下理念:  (一)腐败犯罪与刑事犯罪分别治理的司法理念。腐败犯罪与刑事犯罪在普通刑事司法理念中均认为是犯罪,其刑事评价和司法处置是一致且不可分的,从而忽视了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腐败犯

4、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这个症结导致反腐败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普通刑事司法与反腐败刑事司法虽然都是刑事司法,但二者系不同场域的诉讼活动。前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后者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普通刑事司法遵循宪法原则,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检法相互配合和制约;而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则是法律监督衍生的通过检察机关实施的特定程序,重点是加强党政执纪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公安机关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案件,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由于两类责任义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程序规范,体现了程序设计的平等性和正当性。确立以监督公共权力、维护

5、国家政治清明为目的的反腐败刑事司法理念,就要积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将司法反腐作为独立于刑事司法诉讼活动来对待。积极推进在司法运行上,以立法形式规范完善法院、检察、纪检监察三机关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考虑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高智能、高隐秘特点,可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例如强制措施、证据采信、律师会见、辩诉交易等程序设计。在腐败犯罪的事实认定上,要尊重党内法规的证据标准,健全完善纪检监察证据与检察侦查证据衔接转换规范,慎用疑罪从无。  (二)腐败之治是党纪与国法共同之治的司法理念。目前,反腐败国家立法

6、仅限于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规制,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属党政纪处理,要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就必须加强党纪与国法一体建设。解决好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还存在的缝隙,以及贪腐行为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等问题。就党内法规而言,应立足于党员的从政道德底线,将相关道德规范上升为纪律规范,加重党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义务,使党纪更好地发挥有病早治的预防作用。就国家立法而言,应降低腐败入罪的门槛,将现行由党纪政纪规制的部分腐败问题上升由法律规制,构建刑事法治与非刑事法治紧密衔接的、体现反腐败斗争客观规律的专门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党纪防微杜渐

7、和国法亡羊补牢的腐败治理功能。  (三)党纪严于国法,国法保障党纪的司法理念。党纪严于国法,表现在党纪对党员的要求高于国法对公民的要求;国法保障党纪,主要指党员行为突破党纪规制底线,触犯刑律之后,国法以罚当其罪来保障党纪要求的实现。反腐败实践中,腐败问题往往先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腐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经过司法审查确认和侦查取证,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是否真心悔罪等,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党纪反腐体现的是从严治党原则,司法反腐体现的是公平正义。司法不仅是对不构成犯罪者避免受刑法追究的法律救济,而且是查办腐败案件质量的

8、保证,对反腐查案成果的巩固,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的法律保障。从党纪严于国法,国法保障党纪的司法理念出发,党内纪律法规应明确双规双指等办案措施的正当性和法律地位,对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范,正确有效地发挥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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