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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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五)生息资本。  生息资本是为获取利息而暂时贷放给他人的货币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为高利贷资本,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了借贷资本。在清代,除原有的高利贷资本外,帐局、钱庄、票号也从事存放借贷业务,虽然它们属于高利贷资本还是借贷资本还有不同看法,但可以肯定具有生息资本的性质,而不仅是货币经营资本。清代这些生息资本的各种形式都曾成为商人的来源。  1、高利贷资本向商人资本的流动与转化。高利贷资本通过借贷获得高额利润,清代法定最高利率是月息三分,实际生活中低于三分和高于三分的都有。但只要商业利润率高于高利贷利率,高利

2、贷资本就会流向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流向商业资本的途径之一是商人借贷。如乾隆五十年(1785)巴县农民钟文(仁)举“因本年岁歉”,“外借铜钱十余千,作本营谋”[①①l];道光十三年(1833)巴县农民唐大受与亲戚方林合开泰丰棉花行,他借银2000两入本[①②l];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①m];扬州盐商道光时“已资实不过五六百万,其余皆系出利会借”[②m]。印子钱是高利贷资本中最为残酷的一种,也有小商贩借此贸易营运。北京做小买卖的“贫穷之人原无资本,惟赖印局挪钱,以资生理,……有挪京钱二、三串者,而挪一串者尤多,皆有熟人作保,朝发

3、夕收,按日取利。而游民或携筐或担担,每日所赚之利,可供每日所食之资。……在印局虽重于取利,而贫民则便于用钱,群然隐隐,各得其所”[③m];天津,印子钱“虽利钱不菲,然零星归款,子母双清,负贩小民尚觉轻而易举云”[④m]。清代甚至有高利贷者专向商人放贷。康熙时湖州朱峋“故微贱,以资入贡。凡商贾经营无不贷其金,冀三倍之息,以此自雄”[⑤m];湖南桂阳何钟衡“卖田亩,谋居积”,专门从事高利贷,“于是出资举贷人,人贷其钱,轻大获,倍偿之,二十年后遂至巨富”[⑥m],借贷者无疑是从事商业经营。黄冕堂堂先生曾从刑科题本中勾稽清代高利贷概况,其中有一些是

4、为经商而借贷的,现据以列为表2。  表2  (附图)  资料来源:黄冕堂:《清代私人高利贷资本叙议》,见《清史治要》第465—495页,第505页,原据刑科题本。  表2所列利率一般为三分,便也有高于三分的,甚至嘉庆(1797)二十五年吴从周为赶场而借钱500文,十天后即须还利息30文折合月利达18%。商人贷借这种高利贷,无疑其商业利润率要高于高利贷利率。除了信用借贷,商人借贷高利贷还有抵押借贷。上表中道光十三年四川孟怀畛为贩烟向袁槐青借钱九千文,以银一锭重八两为抵押,议明次年不赎,听凭债主换用。更多的是以土地、房屋作抵押。如顺治七年(16

5、50)徽州何应斗“因往外”经商,将屋、粪窖、猪栏“出典与堂侄伯元名下,得受典价纹银贰拾两整”[①n];康熙二十二年(1683)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到叔足祖名下银式拾两正[整],其利每周年贰分五厘,银息共到上下半年送还”[②n];康熙三十三年(1694)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凭中出当与叔名下本纹十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其银约至年终本利一并奉还”[③n];康熙四十七年(1708)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与族弟名下为业,当价九五银40两[④n]。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

6、银90两,往四川营生[⑤n];乾隆二十五年(1760)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⑥n];道光十八年(1838)巴县郑复元为开栈房“将田当银五百两,置办家具、房屋宫”[⑦n]。甚而有把典得的他人房屋宅基转典,以典价作为资本的。祁门马圣原向谢商贤当得铺业三行,分别租与陈姓开钱店,汪衡一开裱褙店,余日升木匠生理,每年收租银18.1两又钱5200文,乾隆五十年(1785)马圣宫“因生意乏本”,将上述铺业当与饶姓,得当价160两[⑧n];嘉庆十一年(1806)巴县罗长友开帽铺,拖欠山西商人贾

7、天顺货银100余两,“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小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给贾天顺折抵[⑨n];道光十七年(1837)巴县邹长发“因缺少资本”,将他向冯泰安当得瓦屋一间,以原当价银30两转当与薛福顺,限一年为期赎取[⑩n]。  高人举借高利贷的另一形式是以所购商品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从而增加流动资金,称为“囤当”。乾隆九年(1744)安徽巡抚范璨奏:“射利之徒,避囤户之名,为典质之举,先与富户、当户讲定微息,当出之银,复行买当,资本无多,营运甚巨”[①①n];乾隆十二年(1747)监察御史汤聘又奏:“近闻民间典当,竟有收当

8、米谷之事,子息取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奸商刁贩遂恃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即如一人仅有本银四千两,买收米谷若干石,随向典铺质银七八百两,飞即又买米谷,又质银五六百两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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