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区域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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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开征求《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为继续深化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确保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任务完成,我局对原《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项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补贴范围,在原来改造电、天燃气、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锅炉予以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淘汰、拆除锅炉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市属工业园区外改造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锅炉的补贴,制定了《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8日。电话(传真

2、):2253816,电子邮箱:mzeps@163.com。附件:《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7-附件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要求,为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213号)和《梅州市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继续深化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确保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任务完成,特制定

3、本方案。一、补贴范围及条件(一)补贴范围:额定蒸发量≤10吨/小时,列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以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二)补贴期限: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要求完成整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三)补贴条件:1.淘汰、拆除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拆除的锅炉,具体指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不再新置锅炉。本类锅炉应完成锅炉主体设备拆除,不能恢复使用,并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时间以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文件的时间为准。-7-2.改造后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改

4、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的锅炉,一是指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重新购置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采用高效节能锅炉并符合能效指标要求。二是直接利用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为上述锅炉,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手续,改造成高效节能锅炉并符合能效指标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应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外,或清洁能源暂未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暂时将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作为替代燃料。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使用的生物质

5、成型燃料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改用生物质燃气的锅炉,其燃料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或广东省对气态清洁能源锅炉的相关要求。改造完成时间以改造后的锅炉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间为准。3、按照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有关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属工业园区内改造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予补贴。二、补贴标准(一)按整治前的蒸吨数计算,每蒸吨3万元额度予以补贴。(二)-7-市属企业、市属园区内企业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

6、担;各县(市、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三、补贴程序(一)项目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申请:1.基本材料。(1)《梅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资金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四份,详见附表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质监部门核发的原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原锅炉环评审批材料或其他证明其合法的相关环保材料。2.其他材料。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采取各类整治方式的锅炉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淘汰、拆除的高污染锅炉,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销登记证明文件(2

7、015年1月1日起已自行拆除、迁移的锅炉且已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出具注销证明文件,其余的不予补办),企业关闭、搬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出具锅炉拆除等相关证明。(2)实施改造的锅炉,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改造后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购置锅炉须提供环评审批材料,如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的,并提供验收监测报告等)。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锅炉,只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7-(3)承诺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2)3、上述资料除《申请表》、《承诺书》提供原件外,其它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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