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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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村民建房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依据:《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民居和民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苏仙岭-万华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村民建房管理,规范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村民建房秩序,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再找相关依据)第二条  本办法内所指本办法所指的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27土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和外观装修的建设行为。本办法所指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农用设施、构筑物和

3、住宅维修、外观装修的建设行为。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其它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景区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村民建房,是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本地户籍村、居民的住宅及附属设施、农用设施、商业招牌、广告灯箱、小型构筑物等建构筑的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和外观装修的等建设行为。参照《崀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景区居民与民用设施建设是指崀山108平方公里范围内本地户籍居民的住宅及附属设施,农用设施、商业招牌、广告灯箱,景区保护管理有关小型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室外

4、装饰。第三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名胜区范围和景区红线外围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所有村民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和外观装修都必须应建房应遵守本办法(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外观装修)。第三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应遵守本办法。27第三四条村民建房村民建房必须应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并按照景区要求进行建设,不得妨碍景区整体风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旅游公路、村镇

5、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等公共利益,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参照《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符合《武功山风景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按照景区高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不得妨碍区容和区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旅游公路、村镇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五四条村民建房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林业局、住建局、保和瑶族乡人民政府、许家洞镇人民政府、

6、安和、卜里坪、苏仙和南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管理。(一)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点规划;参与对对景风风景名胜区景名胜区内和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民居和民用设施村民建房选址、建筑方案27审核村民建房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参与村民建房点的联合选址、放线和及综合验收,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联合执法。依据《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活动)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经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关于苏仙岭-

7、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在景区方位内开展各类项目建设,首先由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进行审核,然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规划部门报批;景区外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由规划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查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意见。(二)第五六五条保和瑶族乡人民政府、许家洞镇人民政府和安和、卜里坪、苏仙和南塔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村民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各自辖区风景名胜区外的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居民点规划村民建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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