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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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作好本院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在我院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严格新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特作出本规规章制度。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作为第一负责人;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

2、业科科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三、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点名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五、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六、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

3、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七、对在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三)、在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四)、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八、招生录取工作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警卫检查,禁止非招生人员入内。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戴带照片的录取工作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入内。九、对于干扰录取工作的非录取工作人员,要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及时清出

4、录取现场。十、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十一、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录取工作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保证按照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录取操作流程录取新生。十二、学院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工作处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或履行纪律检查职责。十三、按规定移交、传递新生档案,保管好新生档案。十四、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就业实习规定

5、  随着毕业生就业体制的不断改革,各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大都具有毕业后就地就业的倾向,为了完善新形式下的毕业实习管理制度,保证实习质量,建立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保持我院在各用人单位的良好社会声誉,特作如下规定:一、在安排学生具有就业倾向的实习时,必须签署学院、用人单位、学生本人三方就业实习协议。二、凡经三方协议安排的实习,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实习,必须向本院负责实习的副院长申请,确需停止实习情况下,可代表学院和实习单位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实习单位通知学生本人。三、实习单位拟接收

6、我院毕业生就业,并且实习期限满四个月,就业实习协议可规定在五月中旬之前一个具体日期,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进行一次选择,以便用人单位不准备接收的毕业生在离院前再次选择。在一次选择之前或之后,双方都不应该单方面决定解除实习关系。四、用人单位不遵守协议,学院将不再对原就业实习协议负责,同时以后不再安排学生实习,保留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五、学生本人无故中断实习,毕业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将不能按时毕业。               就业管理规定一、就业工作原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

7、神,以市场为导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协议,学院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集思广益,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创造学院"学以至用,人尽其才"的就业环境。第二条我院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第三条属定向培养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原定向地市或定向单位就业。第四条毕业生

8、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派遣方案公开。第六条学院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保护学生的利益和维护学院的声誉。二、就业管理办法第七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可一人多份,复印件有效。就业协议书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经学院和毕业生本人署名、签章后,每人一份,每份一式四张。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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