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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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分析案例一、金成兴龙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件原告莱芜市H银行被告金成兴龙公金成兴龙公司司(应收账款卖方)、A公司637.2万元、B公司348.4万元、C公司369万元账款做抵押(应收账款买方)案件原由1.2009年9月17日金成兴龙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莱芜市H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726万元由应收A公司637.2万元、B公司348.4万元、C公司369万元账款做抵押2.H银行对金成兴龙与三家公司的贸易往来情况进行了考察确认属于真实贸易往来,同时这三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经济实力支付应收账款

2、,三家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做了确认承诺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并追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H银行经办人员在该笔业务审批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下载相关证明;4.H银行向金成兴龙公司发放贷款726万元期限7个月用途购材料;案件突变1.金成兴龙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被追索代偿200万元随后又被起诉和资产保全承担2050万元担保责任导致金成兴龙公司资金链断裂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该笔保理业务到期未能收回;2.诉讼法院后,经

3、了解金成兴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到期前向A、B、C三家公司单独要回了应收账款并未将资金支付到H银行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造成还款来源丧失保理形成不良法院判决法院收到H银行提供的有人民银行盖章的单据,确认证据该三笔应收账款确实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判决本信贷业务成立有效,法院对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予以认可H银行726万元的信贷资产得以保全。风险警示点一、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以后企业发生了很多变化如经营周转困难加剧、转移资产、担保代偿等情况H银行

4、并不了解,直到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其他多家银行起诉H银行才发现信贷资金出现了风险。二、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承诺信息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三、质权设立后的跟踪管理至关重要。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力问题,《物权法》仅赋予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不登记质权便不设成立。备注案

5、例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证担保的优先受偿关系--以一则案例为中心原告亨通公司(保证人及应收账款的受让方)被告天晟酒店(应收账款出让方)、、炀明公司、王林根作为反担保保证人、案件原由1.天晟酒店与吴江市农商行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同时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与亨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亨通公司为天晟酒店的主债务100万元提供保证,同日,炀明公司、王林根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与亨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亨通公司的上述保证提

6、供反担保,张勇金亦书面表示同意对上述反担保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2.天晟酒店实际经营人徐钟与亨通公司另行签订了应收账款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约定天晟酒店以现在所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出质给原告,并到中国银行吴江支行进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案件突变2009年2月8日,由于天晟酒店处于关门停业状态,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亨通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合计1015106元。亨通公司代偿后,要求法院判决:1.炀明公司、王林根、张勇金三被告返还原告代偿的人民币101510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265.9元。2.支付律师费

7、用26305元,3.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判决:一、被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王林根、张勇金连带清偿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15106元、律师费26305元,合计1041411元;二、驳回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风险警示点1.应收款质权落空的风险: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质押仅仅适用于银行作为质权人的情形,银行可以通过控制债权人的某一特定账户从而实现对付至该账户的应收账款的控制。当然,债权人也有可能背着银行变更付款账户,从而使质权落空,对于非银行的普通质权人

8、而言,应收款质权落空的风险更是难以控制的。2.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如果上述观点成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证自然不存在顺序先后的问题。3.如何准确理解应收账款的性质问题:上述案例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来在人民银行经过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并不能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债权,徐钟在诉讼前已下落不明,原告无法取得应收账款原始凭证;即使取得了应收账款原始凭证,由于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出质人所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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