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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2.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
2、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1.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2.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2.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3.使电网的电能
3、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5.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5.5.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
4、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1.1.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2.2.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1.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2.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3.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
5、划进行检修。 4.4.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5.5.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 7.7.指挥本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8.8.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9.9.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10.10.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
6、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11.11.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12.12.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13.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14.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5.15.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6.16.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
7、动。 17.17.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8条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的有关领导(厂、局长,总工程师等)、生技、检修、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9.为使电
8、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