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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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今天,我结合我自己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指正。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有修改的三分之二的内容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上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有110条。将刑诉法由225条增加至290条下面我将从四方面来看一下新刑诉法对我们检察机关主要工作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二、

2、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三、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程序完善四、公诉制度的修改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一)、辩护权的强化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可以说这次的修订,将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对我们今后的自侦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也是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个图表我重点说一下三方面的对比,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的时间的问题就不再细说了。••新•旧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时间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新法36条规定

3、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旧法96条规定的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仅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和控告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扩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阅卷范•审查起诉之日起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围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材料•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对律师阅卷范围的修改这意味着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将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新增点:•律师核实证据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核实证据权是根之前律师的阅卷范围相联系,律师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之后,他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证据时,对我们工作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到审查起诉之后,被告人的供述有翻供的可能性。•辩方证据开示•新法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迖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随着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其所承担的义务也随之增加。由于律师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看到控方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突袭控诉,

6、辩方将其所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也是避免突袭辩护的需要。这可以看做是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二)、证据制度的完善•A.证据定义的修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旧刑诉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更加宽泛了,这对我们办案中对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工作也是要求更高了。•B.证据种类的细化•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新法将其增加至八种•其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增加电子数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7、;(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称之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2、以往的种类无法涵盖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在办案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的笔录;3、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等电子信息按照已有种类无法归类,故增设电子数据。•指定辩护制度參•新(第34条、267条)•旧(第34条)•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1、盲、聋、哑•2、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8、的精神病人•3、能被判处无期徙刑、死刑•4、未成年人•被告人是•1、盲、聋、哑•2、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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