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ID:38268580

大小:159.97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_第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_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_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_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石知初字第2号原告叶蓓,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西里15楼75-76号。委托代理人温永忠,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武口区先锋音像商行。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步行街107号。经营者周巍,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晓宁,女,该商行销售经理。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一路端州工业城国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锡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被告深圳音像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兴华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叶蓓与被告大武口

2、区先锋音像商行(以下简称先锋商行)、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镭射公司)、深圳音像公司表演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蓓的委托代理人温永忠、被告先锋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文晓宁、被告肇庆镭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音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蓓诉称,2005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先锋商行在非法销售由肇庆镭射公司和深圳音像公司出版、复制、发行的彩封标为“校园歌曲”,盘芯A、C标有“校园歌曲”的VCD光盘。该专辑盘芯A的生产源

3、识别码(SID)为ifpis115、版号为ISRCCN-F29-03-413-00/V.J6;盘芯C的生产源识别码为ifpis128、版号为ISRCCN-F2903-413-00/V.J6。根据有关光盘复制及出版的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上述光盘的复制及出版、发行者是肇庆镭射公司及深圳音像公司。该专辑DiscA的第7首曲目《白桦林》的表演者为原告,专辑DiscC的第4、8、15首曲目《白衣飘飘的年代》、《B小调雨后》、《青春无悔》表演者为原告。肇庆镭射公司、深圳音像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专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为此

4、,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先锋商行停止销售音像制品;2、肇庆镭射公司、深圳音像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曲目原告的表演者权的侵害,收回并销毁涉案音像制品,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3、肇庆镭射公司、深圳音像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肇庆镭射公司、深圳音像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000元人民币;合计171000元,且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麦田音乐发行的“青春无悔-高晓松作品集

5、”CD光盘一张,“纯真年代”磁带一盒,证明叶蓓对“白衣飘飘的年代”等四首歌曲享有表演者权;2、先锋音像商行专用收据一张、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代理人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盘名为“校园金曲”的侵权光盘。3、曲目对照表,证明侵权光盘中有四首歌曲与正版光盘中歌曲系同一歌曲。4、差旅费凭证、律师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15000元,差旅费6550元。被告先锋商行当庭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购货发票是我们出具的,但原告提供的VCD光碟不是我们销售的。发票上光碟的名称是“校园金曲”,而原告提供的VCD光碟名称是“校园歌曲”。被告先锋商行没有

6、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肇庆镭射公司当庭答辩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光碟名称不一致,侵权行为没有发生在此地,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曲目系原告表演,不能证明原告就表演曲目获得了词曲作者的许可,其表演不是职务行为。我方制作的光碟是经过新闻出版署许可委托的合法复制行为,属加工承揽行为,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出现侵权行为,我方也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未提供侵权受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被告肇庆镭射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录音录像复制委托书,证明公司受深圳音像公司委托复制涉案光盘,即使有侵权行为也不应

7、由公司承担责任。2、制作证明,证明公司按规定验证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书。3、《校园歌曲》节目清单,证明公司验证了委托书上节目名称下的节目清单,主观上不存在侵权过错。4、光盘委托加工合同书,证明公司受深圳音像公司通过广东爱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涉案光盘,该行为是加工承揽行为。5、子盘加工订单,证明复制光盘系加工承揽行为。6、广东爱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爱威公司有合法音像制作资格。公司验证了委托者资格,主观上不存在过错。7、广东爱威发展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证明内容同证据6。8、子碟送货单,证明公司实际加工数量分别为1

8、000片、1000片。公司没有发行,没有侵害原告发行权。9-1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