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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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第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成都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

3、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五)有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六)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4、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最高额度由成都管委会确定;(二)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三)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能超过借

5、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期限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

6、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第十四条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方可确定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项目按房源不同主要分为:商品房和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含暂定);(三)项目业主同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扣收保证金,

7、原则上不低于5%,保证金性质、具体比例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四)项目业主的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具备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立项文件,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下达的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审批文件;(三)项目业主(售房单位)同意按一定比例扣收保证金、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提供的具体资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应

8、对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了解和掌握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度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七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公积金贷款项目后,应与项目业主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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