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利(2017,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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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人寿[2017]年金保险078号阅读指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平安鑫利(2017,Ⅱ)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以及保单红利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投保平安鑫利(2017,Ⅱ)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鑫利17Ⅱ),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交费期为20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李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儿子小王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生存保险金儿子小王30000元×6%=1800元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满期生存保险金儿子小王30000元×2=60000元儿子小王保险期满仍生存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李女士儿子小王身故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4.1受益人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7.1合同构成1.2保单红利4.3保险金

3、申请7.2合同成立与生效1.3保险期间4.4保险金的给付7.3投保年龄2.我们不保什么4.5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7.4年龄错误2.1责任免除5.如何退保7.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2.2其他免责条款5.1犹豫期限制3.如何支付保险费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1保险费的支付6.其他权益7.7未还款项3.2宽限期6.1现金价值7.8合同内容变更3.3效力中止6.2保单贷款7.9争议处理3.4效力恢复6.3自动垫交4.如何领取保险金6.4减额交清险种简称:鑫利17Ⅱ险种代码:1232平安鑫利(2017,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4、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您拥有的分红权益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2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3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1.2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6、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1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

7、次交4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1.3保险期间本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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