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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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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合同: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缘起:亲人因职业病死亡家属起诉要求赔偿执行:财产执行一波三折讨债之路困难重重 法院宣判结果下来了,但执行的道路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原来早在20XX年11月7日,李海就将自己仅有的房屋和门面赠予其岳父印天,并于当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一审判决生效后,孙大之子及父母向璧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告李海此时却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结局:赠房逃债行为无效法院查明予以撤消 20XX年9月,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对李海将自己所有的门面赠予岳父印天的行
2、为依法予以撤销。 经重庆市一中法院查明,印天受赠后并未居住该房,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0XX年6月22日,被告李海还用自己赠予给印天的该住房和门面作抵押担保,向璧山县来龙信用社贷款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贷款,该信用社已解除了对该房屋和门面的抵押。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孙大在李海开办皮鞋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死亡,李海应予赔偿,法院也作出相关生效判决。李海在侵害行为及侵害后果明确发生后,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付,致孙大死亡的损害赔偿不能实现,因此,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撤销李海赠予门面给其岳父印天
3、的诉讼请求应予主张,故依法判决赠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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