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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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文件玉办发〔2010〕41号━━━━━━━━━ ★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5日—13—玉溪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新

2、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7〕1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云组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派驻村的需要与选派干部的特长相结合,坚持每个乡镇一支工作队、每个建制村一

3、名指导员,实行一年一轮换,每批指导员任期一年,鼓励连任。—13—第三条县区设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作总队总队长,总队长兼任县区委副书记、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乡镇设工作队队长,队长兼任乡镇党政副职。驻村指导员兼任村“两委”副职。第二章选派第四条选派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作风踏实、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重点选派近三年内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第五条选派方法: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部门审定的方式。从市直部门和单位选派的,由市委组织部审定;从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单位选派的,由

4、县区委组织部审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选定后的指导员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组织部门批准。第六条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处级后备干部和年轻科级干部担任。—13—第七条驻村期间,指导员的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往返差旅费及生活补贴由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解决。党(团)组织关系应转至所驻村,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第三章职责第八条指导员要认真履行“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督导员和组织建设指导员”的“六大员”职责,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立

5、足实际,协助和配合乡村党组织建设新农村。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记民情日记、服务承诺等制度;服从队长的领导和管理。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委会会议;是中共党员的可参加村党总支(支部)会议。定期向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县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队办”)报告工作。第九条—13—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长要负责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指导员学习交流,协调解决指导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乡镇党委做好指导员管理工作。出席(列席)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第十条派出单位要把指导员驻村的帮扶工作纳入本

6、部门和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本着“指导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原则,经常到所驻村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服务,从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派驻村支持,对指导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为指导员驻村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主动协助乡镇党委和村委会做好指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每年到驻村调查指导工作不能少于2次。严格落实指导员享受原单位待遇及省、市有关指导员生活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指导员报销探亲差旅费。市级派出单位要为每名指导员每年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以上;县区可视财力作适当要求。县级以上派出单位要按照“指导员驻村、派出单位包村”的要求,落实好驻村五年帮

7、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县区签订驻村帮扶承诺书,明确帮扶内容和完成时限,接受群众监督。—13—第四章纪律第十一条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第十二条指导员驻村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逾期不归,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写出书面报告、履行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队长审批;4—7天的须经所在乡镇党委批准;7天以上的由县区总队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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