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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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办公室新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出口货物退(免)税。(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

2、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沈阳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办公室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

3、0%;(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二、营业税4、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

4、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6、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三、企业所得税沈阳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办公室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分别按2008年18%税率、200

5、9年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24%税率、2012年及以后年度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9、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

6、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务院令第512号)10、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沈阳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办公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摘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7、行)》(国税发〔2008〕116号)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1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1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

8、术改造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15、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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