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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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资助办法(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本市电影创作生产、推出精品力作、鼓励新人新作,特设立上海市重点电影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本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资金来源为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重点题材影片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以及优秀青年电影人才的培养。第三条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电影项目组,面向全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资助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第四条主要资助的重点题材范围包括:-

2、7-(一)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影视艺术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电影项目。(二)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电影项目。(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电影赛事和评比中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影项目。(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电影项目。(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创作新人、激发青年电影工作者创作活力,主要

3、由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编剧或导演创作的电影项目。第五条资助额度(一)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经评审列入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给予100-1000万以内的资助。(二)由本市影视文化制作机构申报-7-、主要创作人员(导演或编剧)在45岁(含45岁)以下,经评审列入资助的新人新作电影项目,每部影片的剧本创作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每部影片的拍摄制作给予50-200万的资助。同一申报者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累计不超过3个。第六条申报资格(一)上一年度本市重大

4、文艺创作项目的电影项目,可以申报资助。(二)凡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法人和影视制作机构单位,均可以申报资助。(三)申报资助的电影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在上海立项手续。(四)未列入本市影视制作机构投拍计划的个人申报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申报。(五)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电影项目,原则上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创作上居于主控地位,并拥有作品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7-第七条提交材料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

5、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等复印件等;(二)《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八份;(三)中外合拍单位须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复印件;(四)完整剧本一式八份;未完成剧本创作的须提供超过5000字的详细内容梗概。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第八条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原则上定于每年7月,推出重点电影创作生产要求和方向,组织专家

6、进行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思想艺术质量、影片规模、投入成本,票房预测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7-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公示。第九条拨款前,由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请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第十条资金使用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受资助方妥善安排好资金的使用,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扶持电影

7、项目的拍摄、制作与发行宣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责任约定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完成片上注明“上海市扶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重点电影项目,在之后的制作过程中需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摄制,须在合约中坚持和保留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五个一工程”、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7-第十二条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影项目组负责对申请单位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获得资助的

8、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已列入资助的项目自接受资助起2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该项目相关责任方的新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本资金。同时,须退回资助资金。已接受资助项目最终选择在其他省市立项,未在本市立项,须退回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电影项目,摄制完成1年后仍无法取得《国家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影片,需退回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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