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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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是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现就《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对初步拟定的规定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2月6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

2、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3286;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27附件1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对已公

3、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责任)2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4、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保护责任)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内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六条(资金来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标志牌设置、保护规划编制、维护、补偿、档案管理以及奖励等工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27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设

5、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参与保护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公众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及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保护名录以及保护规划应当自批

6、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九条(保护名录制度)本市实行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第十条(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准入要求)27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一)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二)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突出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五)重要的

7、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历史建筑。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第十一条(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准入要求)总体格局、空间肌理、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列入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普查程序)27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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