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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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下)  (六)审查程序不公开  审查不公开主要表现在具体受理的原因和依据不公开,审查后认为不应受理,可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一般就不作出裁定。即使作出裁定,也是简单驳回。或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法院主管,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中,只简单告知结果,不详细说明原因,也不指明当事人应向哪个机构申请解决纠纷,对当事人一推了之,限制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中

2、存在的弊端,造成了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形成了社会反映的“立案难”等问题。但笔者认为,不能就此简单地将其废除,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大量起诉不规范、平复社会矛盾的任务繁重的情形下,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还有其现实存在的必要性。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社会的各类纠纷数量大、增长快,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社会纠纷出现多样化和利益诉求多元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利益诉求由单一的财产要求转向精神权益、社会文化权利,甚至包括男女平等权等在内的宪法性权利也成为诉讼追求的目标。  其次,随着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城市规划、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的建

3、设等力度的增强,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规划纠纷、城市管理纠纷等,往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等特点,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再次,带有政治敏感性的纠纷时有发生,国外别有用心的一些组织和人员,采取各种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诉讼手段是他们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如怂恿法轮功分子起诉国家领导人,上访人起诉最高法院、起诉中央部委或中央媒体等,起诉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诉讼,而是有着政治企图,不宜简单立案。  最后,有些案件即使符合受理条件,审查时还要把握社会效果,如“非典”病人起诉医院、河南艾滋病病人起诉医院、非法传销或非法集资

4、引起的纠纷等,这些纠纷设计复杂的社会问题,法院简单受理,不仅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社会效果反而往往适得其反。  五、立案登记制度不宜简单移植  由于立案审查制度的上述弊端,有人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置于立案登记之后,从程序上解决“起诉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13]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第一,立案登记制也不能解决“立案难”问题  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虽然有《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规则较为模糊等原因,但主要不是立法上的欠缺所致,而是法律执行

5、中的问题,是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的背离,从司法实践的统计资料中看,“立案难”问题并不真正存在,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进行的涉诉信访的资料看,接访8000多起案件,真正反映“立案难”问题的仅有二十件左右,主要集中在:艾滋病患者要求赔偿、非法集资或非法传销引发的纠纷、法轮功分子要求政治待遇、出嫁女的村民待遇、丹江口水库移民要求赔偿、转业军人要求待遇等,没有一件是反映有案不立、故意刁难当事人的。法院不受理这些案件的原因是这些纠纷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等原因,并不是立案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即使废除了立案审查制度,这种问题依然存在。  第二,论证不充分、没有实践的土壤  立案登

6、记制是国外的做法,没有充分的论证,也未经试点取得实践经验,就主张直接引进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考虑到跨法系制度移植的可行性及中国的现实状况。仅仅为了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而立案后,对问题最终如何解决一概不管,将会造成判决难、执行难、申诉难,最终是行不通的。  第三,不能适应社会纠纷的复杂性  社会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民事纠纷只是社会纠纷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即使是民事纠纷,很多纠纷还不具有可诉性,本身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重复起诉、不可诉的纠纷等,对

7、这些纠纷统统予以登记立案,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第四,忽视了司法的有限性  有人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法院都不受理案件,老百姓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其实,法院在国家机关的地位是有限的、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和范围,民事审判权更有其固有的界限和范围。在我国,法院的地方化倾向很严重是一个不争事实,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限制了司法的能力。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程序的启动不能太随意,司法的随意性会对司法权威构成严重挑战,法院不予受理一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是法院不愿背上“包袱”,而

8、是很多纠纷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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