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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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构: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07年5月1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包括:为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

2、护而从事的现状评估、病害分析、修复方案、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与技术经济分析、分析报告或设计文本的编制等业务活动。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设计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设计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乙级设计资质承担一般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

3、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乙

4、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设备;  

5、(六)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完成的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保护设计方案证

6、明资料;  (六)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的,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设计业务满三年,且历年年检合格的单位,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7、《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五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检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意见。  国家文物局受理资质年检时间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六条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

8、在质量、安全、业务活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意见为合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资质年检意见为不合格,国家文物局将暂扣资质证书,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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