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市场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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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市场情况简介一、新三板简单情况介绍“新三板”市场原先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7日,新三板扩容正式开启,6家来自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的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2013年12月,新三板正式扩大至全国范围。(一)挂牌条件“新三板”挂牌对象面向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企业,具体挂牌条件是: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2、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二)挂牌业务流程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推荐主办券商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投资者持有

3、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每批三分之一股份量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转让;解禁的时间点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和两年。(三)转板通道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

4、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四)挂牌终止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1.进入破产程序;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3.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双主办券商制新三板交易市场实施代办市场模式,主办券商在其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它联系着各个挂牌公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等各参与方。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公司并对其进行内部核查,向证券业协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内核会议送审稿、拟挂牌公司股份

5、报价转让说明书内核会议送审稿,副主办券商应对两份文件进行形式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书。副主办券商需在其中就推荐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履职情况、股份转让报价书合规情况、拟挂牌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主办券商如推荐注册地所在省级区域内公司挂牌,应选择注册地在该区域外的券商担任副主办券商。(六)信息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至少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七)涨跌幅度限制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八)融资由于属非上市公众

6、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不能进行公开融资,但可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和定向债券融资。目前,已有中关村挂牌公司试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并到沪深交易所交易。(九)扩容新三板扩容将在原有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四个高新技术园区,后又扩大至全国。(十)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新三板扩容在交易制度上,将同步引入做市商制

7、度。(十一)开户投资者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开立深圳A股账户。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主办券商应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核实投资者是否符合进行新三板股份转让的资格,目前,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的股份,机构投资者不受限制。(十二)委托1.委托种类: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

8、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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