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人身权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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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权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影响巨大的“通化串子寻亲”案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3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是与

2、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亲子鉴定,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多万元。点评这是一个影响巨大的民事案件,无数的人都在关注这个案件,关注寻亲的进展,关注法院如何判决这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公布之后,人们都对

3、判决支持这种从未过的诉讼请求而持肯定态度,同时,对于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有的加以肯定,有的认为赔偿太少。我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不在于判决的赔偿数额高低,因为任何一个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判定,都会有不同的意见,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我对这个案件最为关注的,在于这个案件所侵害的客体的特殊性。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值得怀疑,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

4、个身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需要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保护演绎得无比的生动和鲜明。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在这里,我也对亲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痛苦的当事人予以深切的同情!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

5、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审判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6、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姻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倡议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在美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

7、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或者有正当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以致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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