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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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2、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3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3、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4、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我国的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由于这3些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有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甚至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的时间大都花在了路途上。但是并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都要延长办案期限,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地影响较大,而且作案人数较多,互相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

5、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交通发达,流窜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给案件的侦破、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的情况而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件必须还具备重大复杂的条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地涉及多个省区,造成取证困难,在调查取证的路途中将占用大量时间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符合本项规定,只有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从而造成取证困难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对于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

6、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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