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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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制度。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南校区为科技处,北校区为医学科学处)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传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专利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办理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

2、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及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等。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申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五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第四条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学(医)院提出意见,学校科技管理

4、部门提出处理办法,并报校长裁定。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医)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第二章专利基金第五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本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第六条凡属于中山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中山大学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可申请学校专利基金资助。第七条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原则上不资助外观设计专

5、利。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五千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二千元。第八条专利基金的申请办法:申请专利基金资助时,由项目负责人(基金申请人)填写《中山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和项目开发应用前景,由基金申请人所在学(医)院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医)院公章后,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项目申请专利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单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批准资助金额限度内凭交费单据(复印件)按实际支出给付(转帐)。第十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两年内的专利年费可由专利基金支付,授权两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6、。第十一条中山大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的,学校专利基金可资助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金额限度的70%;不是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的,资助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金额限度的30%。3第四条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按申请国内同类专利金额额度给予资助。第二章专利实施与奖励第五条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即专利使用权转让),以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第六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视为被SCI收录论文一篇。发明专利申请授

7、权后,视为已经鉴定的科技成果(重复的除外)。第七条专利项目的收益(即有关的转让费或自行实施的得益)的分配按《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或从该专利项目收益中学校支配部分,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奖金金额,发明专利不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500元。发明人不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的不予奖励。第十九条学校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中

8、山大学专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中山大学2002年9月1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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