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劳动法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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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没有自带答案的,答案都在每套题目的后面,请各位同学自行查找、考试时长:9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单选题30题共30分,多选题25题50分,案例题共1小题20分。案例主要为以下两个:第一题: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后,拒绝参加仲裁。试分析: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是否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2)劳动争议仲

2、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3)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参考答案:(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1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缺席判决。(1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分)(2)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1分)工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1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

3、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2分)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组成上,劳动法和工会法都对工会参加仲裁组织,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作出了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1分)第二题: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作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

4、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为工伤认定?答:应作为工伤认定。本案可作为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

5、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那么目前为止刘小姐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根据公司的诉讼理由分析如下:1“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理所当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对于“上下班时间”的法律词语解释方法,法律运用了扩大

6、解释的办法,其目的不言而喻的是要拓宽职工“上下班时间”的定义范围,根据这个立法态度,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讲“上下班时间”限定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的条件下,应当对“提前下班”也认定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时间”2、“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那么就可以对“必经途径”的定义做一番推敲了。应当认为,必经途径不应当认定直线途径,也不能认定为最短途径,更不能认定为唯一途径。只要是一条合理的,通往本人居住地点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必经途径。那么在证据采信方面,刘小姐究竟是在何地发生事故就可以据此辩驳。3、“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公司为刘小姐上了工伤

7、保险。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小姐就能获得赔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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