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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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对我国的经验启示摘要:从20世纪末至今,日本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的步伐已近二十年,积累了不少经验与教训,中国与日本具有极为相似的金融结构,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两国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都很低,金融部门也长期受到规制的约束,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放资本市场过程中曾经走过一段弯路,这对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借鉴意义很大,日本在20世纪末期经受金融危机后重建金融体系、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的制度创新对我国目前的金融转型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借鉴意义十分重要。关键词:日本市场型间接金融资本市场金融改

2、革启示“市场型间接金融”一词最早由日本学者�7川昌一提出,其含义是指在以间接金融为主导的体系中引入以市场功能发挥为基础的融资模式,表现为金融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通过各种金融交易与创新向全社会提供依托市场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产业源于日本对于20世纪末期金融体系危机的反思,其制度创新中对于直接金融的吸收一定程度克服了传统金融模式的弊端,提高了金融市场活力和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对间接金融的保留以及强化金融立法的做法使得日本的金融行业及金融产品处于全面监管的范围内,这种创新与监管并举的做法对后危机

3、时代各国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以及对于我国现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具备一定的启示意义。一、“市场型间接金融”与金融中介、资本市场日本的金融制度表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金融,在此制度安排下,信用风险过分集中在银行部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期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日本金融机构增强了控制风险的意识,为避免由银行危机导致的金融体系危机的再度爆发,将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向社会转移,同时建立高效率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日本在1998年提出了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体系的设想,该设想是继金融大爆炸后日本金融体系重建的一个重要环节。7“市场型间接金融

4、”实质上是将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相互融合的一项金融制度创新,其特征是通过资本市场将资金借贷方与金融中介有机的结合起来,其目的是实现金融服务的全覆盖。这种多层次复合型的金融结构通常可以表示为多家金融中介以不同层次的市场为媒介进行“贷款债权”的买卖交易。例如,金融中介可以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贷款,也可以将由投资者筹措来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获利,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实施贷款债权的“流动化”,因此,在“市场型间接金融”呈现的多层次复合型结构中金融中介是主体,资本市场是载体,金融中介斡旋于不同的资本市场间从事长期或短期资金服务,例如银团贷

5、款、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均是其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它比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都更有可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本。以投资信托为例,日本在金融危机后对其实施了“爆炸式”的制度改革,其市场规模迅速提高,银行承兑的“契约型公募投资信托”的纯资产由1998年末的1993亿日元增加到2005年末的199087亿日元,占市场份额由0.9%上升到38%。银团贷款以其所具有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银行风险的优势尤其受到大企业、跨国企业集团以及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的青睐,日本银团贷款的市场规模由1998年的5000亿日元上升到2008年的29.3兆日元

6、。二、日本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的经验教训(一)制度创新与规范管理并举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日本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这种体系的弊端在于信用风险过度集中于金融中介,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随之而来的银行体系危机便是该体制弊端的终极体现。日本充分吸收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在19997年召开的金融审议会中提出了“集合投资计划”,它是市场型间接金融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该计划明确了构建多渠道投资方式的重要性,并指出市场型间接金融体制是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改革以来一项重要的金融改革潮流。随后,日本在2002年召开的金

7、融审议会上提出了在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的同时重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为保证该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在2005年召开的同会议上提出了加强投资服务法的建设,目的是通过规范市场型间接金融,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提高投资者的便利性及保护投资者利益。2006年日本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同时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和《投资顾问业法》,制定出《金融商品交易法》。它将保护投资者作为最终目的,较好地协调了金融制度创新与规范管理的关系。(二)完善法律与强化监管同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日本政府注意到评级公司对由美国次贷等证券化后的金融商品信用等

8、级的审查过于宽松,认为这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日本在2008年37月召开的内阁会议上确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明确了对评级公司启用规范制度和登记制度,还将此类公司纳入金融厅的检查监督范围内。修正案还修改了银行和证券行业的业务规定,旨在提高日本金融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修正案还允许管理人员可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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