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

ID:10185922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6-12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_第1页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_第2页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_第3页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_第4页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合同书(自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劳动合同书甲方(雇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受雇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地址:  邮政编码:家庭住址:所属省(直辖市)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文化程度:(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送达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终止。(试用期的作用: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39条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

2、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3、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应说明理由。39条1项:试用期间补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何运用与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前者可以随时提出,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但需要说明理由,无需要支付补偿金;后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通知,按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试用期工资:20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计算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起算时间,是否提前解除或终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工作

5、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六墉工业区)以确定岗位工资用以确定是否符合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项: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理由确定以后岗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以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条例14条),适用以解决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企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的,从

6、其约定)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最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时效1、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以中止、中断。2、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

7、、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即此类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工资争议,仲裁委在实际操作中,普遍以“工资发放之日”作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

8、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为发生之日。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