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否分段计算,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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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否分段计算,同时兼得?【案情简介】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程部当管工,双方已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续订,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2013年4月9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总经理叫张某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明天不要再来上班,可以补给他一个月工资,让他回家另找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了十多年,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只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因此,当场表示不同意解雇。次日上午,张某照常去上班,但公司没有人安排其工作。从

2、当日下午开始,张某只好失业在家。公司既没有通知他再去上班,也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当地劳动仲裁委受理后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13年7月1日作出裁决:该公司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7260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额外

3、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第三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张某经济补偿金8266.50元、经济赔偿金23630.20元,合计31896.70元。”张某不服,向中院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符

4、;引用的法律依据互相矛盾,明显错误;“分段计算”赔偿金,于法无据;经济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月9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上诉人于2013年4月10日4未再到被上诉人单位上班,该事实可视为上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原判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判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数额超过被上诉人依法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鉴于被上诉人未上诉,对原判判决结果认可,本院不作变动

5、。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1、本案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可以“分段计算”?两者可否同时兼得?【案例评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时,既未书面通知张某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

6、也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照上述规定,一审判决显然不妥。既然一审认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为判决依据,说明一审法院对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7、已予确认,但该判决书又引用原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依据。不仅与自己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而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因为一审判决书引用的上述条款,只适用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对象。本案双方当事人最后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订立的,不属于实施之前所订的存续

8、性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依据上述第三款规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原劳动部公布的《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已不适用。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经济赔偿金的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里所说的“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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