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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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遵义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第二条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

2、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1、领导责任制。县(市)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42、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石漠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

3、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3.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gzzbw.cn)或《贵州商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4.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施工、材料采购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必须报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备案。5、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实施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第一条各试点县(市)要根据省批复的《实施方案

4、》,编制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第二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县石漠化治理办公室要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第四条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方案、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

5、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管理。4第一条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工程建设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程建设情况,并在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工程建设情况,元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情况。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要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要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上报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第一章资金管理第二条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及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机制。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四条要严格按工程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签定

6、后施工队伍进场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并预留10%工程建设资金,待市级竣工验收后结算。第五条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第六条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投资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图文材料等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第二章工程验收第七条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第八条4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和市级复验。自查验收由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实施。

7、市级复验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石漠化治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第一章建后管护第一条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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