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船舶碰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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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船舶碰撞知识摘要: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我国《海商法》第170条同时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即有条件地承认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碰撞”。这一点与《里斯本规则草案》的规定相似。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

2、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6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

3、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3、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新概念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定义一和二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从该规则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它们共同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规

4、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又缩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适用范围。船舶碰撞的成立条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装置,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这一要件排除了下列碰撞:(1)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与任何其他船舶的碰撞;(2)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之间的碰撞;(3)任何船舶与固定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碰撞;(4)非海商法所规定船舶之间的碰撞。例如,内河上的内河船之间的碰

5、撞不属于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碰撞。  (二)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6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应指可供20总吨以上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在那些虽然与海相通但不可航的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不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三)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四)间接碰撞须因过失所致。   在我国,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要件。而间接碰撞虽然也被视为船舶碰撞,但它必须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所致,而且损害后果与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碰撞船舶的义务(一)船舶碰撞后当事船船长的义务。船长的义务主要为:  1.施救义务。 

6、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通知义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应该指出的是,船长的上述义务与船舶碰撞责任的归属无关,即使对船舶碰撞没有任何责任的当事船舶的船长,也应履行上述义务。  (二)船舶碰撞后船东的义务。船东的义务主要为:  1.损害赔偿义务。   对于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过失船舶的所有人应承担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损失的赔偿义务。我国《海商法》第168条和第16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的义务。6   船舶碰撞发生后,

7、当事船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当事船未尽到此项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得进行索赔。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船舶碰撞概念以及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即上述我国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的第二点“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上。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以及《里斯本规则》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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