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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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负责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的有关制度、标

2、准; 2、负责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审批、登记、施工验收; 3、负责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方行政部门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保卫部门,对公司安装放射源的装置及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执行; 5、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组织放射源使用部门及自仪科、质检科和保卫部门,对事故进行防护措施的制定、实施、事故影响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护改进措施的制定工作。6、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保健及法规教育工作; 7、负责督促使用部门贯

3、彻落实执行各项放射源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四条  自仪科为放射源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放射源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及其附属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3及时向安全环保科提供放射源的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4、 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第五条质检科为放射源剂量的监测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 每季度对放射工

4、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第六条财务科为放射源储存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6、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装置的日常使用和定期巡检。 1、放射源应列入日常的巡检工作中,以确保装置的完整和防护设施的安全; 2、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在公司制度下发后,应落实责任到个人,以确保装置及职工生命安全。使用单位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放射源; 3、当发现放射源丢失、移动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报告; 4、配合自仪科放射源

5、的安装、拆卸。 5、对含有放射源的设备进行拆除、保温等工作前应办理工作票,通知自仪科关闭射源,经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作业。 6、对弃用放射源、到期提出拆除申请。第六条  涉源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计自仪科和安全环保科,故障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

6、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自仪科、安全环保科报告。 第三章  使用许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源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产。 第八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源、含放射源设备时,必须事先协调自仪科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活度、订购数量、订购厂家、时间等),报安全环保科,并由安全环保科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

7、批件办理放射源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九条  辐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由安全环保科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进公司前,采购部门必须通知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自仪科)验收、核对后方可进公司,并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将放射源转让、调拨、出租给无使用权限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运输和搬运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8、并报当地环保执法部门。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从事涉源岗位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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