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条竞合”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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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条竞合”的研究综述关键词: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适度评价法条适用原则内容提要:法条竞合是基于“刑事立法”产生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它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法条竞合理论的功能不仅在于禁止重复评价,更在于全面、充分地评价犯罪行为。探讨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准确的确定数个异质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分析形成这种逻辑关系的内在原因,从而促进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实现现代法治精神。关于法条竞合,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概念、分类、特征和适用原则等问题最具争议。本文笔者将从介绍概念及属性、逻辑

2、形态、适用原则等方面综述国内外对于法条竞合问题的看法,以期能推动法条竞合理论研究的深化,并为相关的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指导。前言: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发展,法条竞合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刑事法律现象。法条竞合,虽起源于静态的立法现象,但最终体现为实践中的动态法律评价问题。法条竞合虽然可以经由提高立法者的立法技术水平而减少,却又必然会因为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而增多,即我们无法从更本上消灭这种现象,而只能努力探寻其本质、掌握其特征和规律,以谋求刑事法律公正的实现。所以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个十分重要且被长期讨论的

3、概念。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定罪原则,但法条竞合的存在使得依法定罪、量刑出现困难,所以如何在具有交叉竞合、从属竞合的法条之间选择正确恰当的定罪量刑依据也成了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和关注的问题。自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问题引起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此后20余年,关于法条竞合的讨论方兴未艾。此间,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态度,认为刑法中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现象,理由是:法条竞合有悖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关系上看,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分

4、则中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上看,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法条竞合不可作为量刑的依据,等等。[1]但国内学界已形成通说,肯定了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只是在概念、种类、法律性质及适用原则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第一节法条竞合的概念一、法条竞合的概念综观刑法理论界对法条竞条理论的研究,对于法条竞合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表述:1、“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2]2、“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表面上符合几

5、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适用其中一个,其它被排斥,结果仅构成一次构成要件的情况。”[3]3、“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4]4、“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它法律条文的一部分。”[5]5、“法规竞合,有时亦称法条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规范,从而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但因其中一个犯罪构成从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

6、构成所包含,因此只能按其中一个犯罪构成定罪的情况。”[6]6、“法条竞合即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名,或者说一行为触犯保护同一法益之数罪名。”[7]7、“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危害行为,触犯具有竞合关系的数个罪名,用其中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就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评价的情形。”[8]8、“法条竞合是由于一行为所疑似该当的数个犯罪构成在逻辑上有重合关系而产生外观上的竞合,但因为立法者对此数犯罪构成所包摄的犯罪情形已有了明确划分,最终只能使用单一规范而排除其他规范评价及适用的情况。法条竞合只有竞合之形,而无

7、竞合之实,是不纯正之竞合。”[9]各家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都从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其特征,总的来说,可用广义和狭义两种方式定义法条竞合。广义上的法条竞合应当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竞合,因为刑法总则条文之间或总则与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狭义上的法条竞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异质罪名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诸种成分的竞合,即罪名竞合,表述为刑法分则所规定异质罪名概念之间,其犯罪构成的诸种要件发生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法条形态。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有的犯罪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8、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分则条文之间的重合,有的表现为部分与整体或者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有的犯罪客观要件同其他犯罪的客观要件有着牵连关系。[10]值得一提的是,法条竞合是一种法条形态,不是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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