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缺失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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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缺失及重构摘要:西部的生态保护对我国乃至亚洲均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缺失,生态补偿问题已成为影响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的特殊性、现状与社会构成,分析西部地区生态补偿面临的制度性困境,才能从制度重构的视角探寻符合西部地区现实情况的生态补偿之路。  关键词:西部地区;生态补偿;补偿制度  Abstract:Theecologicalprotectioninportantfortheofainissuesinfluencingecologicalconstruction.Onlyifanalyzeinsti

2、tutionaldifficultiesthatecologicalpensationfacesbyconsideringspecificity,statusquoandmunityconstitute,cantheviereconfiguration.  Keyechanism    一、西部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法律的视角看,所谓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以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3、是利用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制度和手段。显然,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这个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不但要对已有的生态之债进行偿还,也要对恢复后的生态功能进行维持。  我国西部地区海拔高,地貌特征复杂;土地资源丰富,再生资源潜力巨大;非再生资源总量丰富,品种齐全;气候类型多样,又是我国大江大河的发源之地,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的进行,我国西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态问题与潜在的危机。虽然具有生态补偿意义的生态工程相继启动,但没有

4、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很难有效解决西部地区生态的特殊问题。所以,在我国西部地区实施特定的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相应的矛盾,达到开发与保护的有序与平衡。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补偿实施主体,一个是补偿接受主体。对于负外部性行为,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接受主体分别是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和生态功能减损区域及国家,对于正外部性行为,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或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于负外部性行为的补偿依据是导致了生态功能的减损,对于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依据是有目的地改善、维持或增强了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主要以经济(如金钱、实物等)和非经济(如技术

5、、兴办企业、劳动力安置等)形式补偿。[1]“恢复、维持和增强”作为生态补偿的目的在我国西部也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与不可恢复性。据勘察显示,我国西部地区虽然是全球环境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地区。西部地区的土壤、地质、气候生态具有不稳定性,同时西部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对人类活动具有快速反应的特性,直接反映了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较大,其脆弱性与不稳定性决定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具有难以恢复与不可再生性,[2]西部的生态环境一旦破坏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我国西部生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严峻。首先,西部的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不断扩大。

6、20世纪末,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79万平方千米,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3。同时,沙漠化土地与潜在沙漠化土地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18%,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次,西部草场退化严重,森林资源减少。由于自然条件严酷以及严重超放牧导致了西部地区草原退化与沙化;森林储备虽然巨大,但开发单一,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最后,人类的经济活动加剧了对西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西部经济社会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伴随人口的增长、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强度必将超速,这些都将给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

7、带来严重的冲击和巨大的压力。    二、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缺失    1.国家立法体系上的缺陷。我国还没有“环境基本法”,而《环境保护法》又非常明显的轻视生态保护问题。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其他诸如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对生态保护的力度也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应承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未作规定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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