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水资源管理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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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水资源管理及启示  摘要:日本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比我国高。在走过一段重开源、轻节流,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后,转变思路和策略,从规划和法律着手,实施水资源综合整治利用。同样是“多龙治水”,日本的协同管理比我国好。在确定水权、水价方面富有经验。我国面临严峻的水危机,应从多方面借鉴日本。  关键词:日本;水资源管理;启示    日本是一个降雨充沛的国家,又是一个人均水资源稀缺的国家。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730毫米,是世界平均值(970毫米)的1.8倍,是我国多年平均值(660毫米)的2.6倍。因人口密度大,人均年降雨量仅为5300立方米,比我国的人均年降雨量5907立方米少,仅为世界平均值

2、的1/5。但日本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比我国高得多。据水利部2005年统计,中国年平均淡水利用量达5600亿立方米,日本年平均淡水利用量为900多亿立方米,不到中国的1/6,而日本GDP总量是中国的8倍。日本的万元GDP用水量仅为我国的1/30—1/48。日本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有一整套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规划和法律    日本在20世纪50—70年代,为满足工业高速发展对水的需要,修建了许多大型水利工程,将水加以储存和调用。同时,大力开发其他水源,如开采地下水。但重开源、轻节流、轻治污,显现出难以为继:大量修建水库、水坝,周期长、占地多,适宜的库址、坝址越来越少;过多地抽取地下水造成

3、全国性的地面下沉,土地盐碱化;“先污染、后治理”付出的代价,比事前防治污染的投资高出10倍以上。走过一段弯路后,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起改变了思路,将开源为主的策略转向节流为主的策略,将先污染后治理转向事前防治、源头减污。他们从规划和法律着手,实施整套的水资源综合整治利用的对策。  日本一向注重对水资源的利用和长远的统一规划。早期的规划着重于河川水量的分配、调度,后来的规划着重于确保水质,明确整治的方向,实施可持续的开发。全国水资源总体规划由国土厅负责,与建设省、环境厅等部门和相关都、道、府、县的行政长官共同协商,拿出规划方案,经内阁讨论通过,最后由内阁总理大臣决定是否批准。规划具

4、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由于水量、水质的不确定性较大,规划不可能一步准确到位,须依据新情况修订完善,20多年来日本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大修订就有3次。最近一次是2000年,以2010—2015年为目标,制定了《新的全国综合水资源计划》,简称“21世纪水计划”,重点是构筑可持续的用水体系,适应循环型社会的需要。  规划成功的典型案例是琵琶湖的综合整治保护。琵琶湖是日本最大的湖泊,横卧于京都之东,名古屋之西,大阪、奈良之北,处于滋贺县境内,是湖滨1800万人生活、生产的宝贵淡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也是润泽人们心灵的精神之泉。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工业排污和生活垃圾的剧增,排入琵琶湖的C

5、OD(化学需氧量)和氮污染,大大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水质逐年恶化。加之流域森林、农地不断减少,市镇街道增多,水源涵养功能减退,自1970年开始,琵琶湖经常发生赤潮、绿潮。日本政府在1972年制定了《琵琶湖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提出整治规划,1979年颁布《琵琶湖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法令》,80年代继续开展《琵琶湖综合开发计划》。人工大堤、混凝土河床、入湖的下水道等都按规划建成,但水质并未根本改善。90年代后期,政府制定实施《琵琶湖综合保护整备计划》,从全流域着手,在水质、水源涵养、自然环境及景观保护上都严加要求。琵琶湖流域有甲贺草津、八日市、彦根、长滨、高岛、信乐大津、志贺大津共7个河川流

6、域单位,在保护整备计划制定前,先组织河川流域的上、中、下游各区域互相考察,充分熟悉,达成深入的理解和共识。他们将流入琵琶湖的河川水路、水域外缘的山地、森林与琵琶湖通盘规划,形成生态回廊,谋求生态系统的修补和循环。经过全流域的综合保护整备,终于使琵琶湖重现30年前的容颜,恢复了防洪、供水、旅游等多种功能。滋贺县于2000年再度出台新的综合保护计划——“母亲湖21”,期限为50年,要在2050年实现琵琶湖的理想状态。  规划通过法律成为国家的意志,二者同步先行。日本水资源的法律调控起步较早,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立法、执法的经验十分丰富。早在明治维新后的19世纪后期就制定了《河川法》,

7、规定河川为公共物,国家有权调度用水。之后,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工业用水法》、《上水道法》、《下水道法》、《特定多功能水库法》;60年代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1967年通过《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了水质环境标准;1970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环境厅在公共水域的重要地点也设置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每年公布“全国公共水域水质监测结果”。当排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政府知事有权命令工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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