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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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2010年12月25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章导论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

3、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

4、,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分析]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

5、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第三章货物的数量  [案例1]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

6、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第四章货物的包装  [案例1]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买方为何

7、提出这种要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案例2]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案例分析]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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